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镇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