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站(点)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保洁人员,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