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居住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环卫工人休息室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