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废弃物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