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废弃物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