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