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第十八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和修理、废品收购以及水产品经营等易对城镇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