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车辆清洗和修理、废品收购以及水产品经营等易对城镇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