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