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预算。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同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