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川剧与科技应用深度融合,加强川剧文献档案、剧目表演、声腔曲牌、影音资料等数字化建设,支持建立川剧数字博物馆、川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开展数字化保护与传承。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网络观演的川剧剧目、动漫、影视剧和短视频等优秀作品,提高网络生产、传播、营销能力,培育发展网络演播新业态。
鼓励川剧代表性传承人、川剧从业人员等制作视频,利用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和互联网进行教学,宣传、普及川剧知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