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川剧传承体系,建立川剧保护传习基地,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注重川剧集体传承和活态传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