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悠久、享有盛誉、具有代表性的川剧艺术品牌的保护。

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川剧艺术品牌保护办法和相关目录,对川剧艺术名团、名家、名戏、名址等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