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问责,依法予以处分:(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建设的;(二)在禁止勘查、开采规划区内新设固体矿产探矿权、采矿权的;(三)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