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化学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