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四节 其他保护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按照湖体核心保护区、滨湖控制开发带、高效集约发展区的功能分区,逐步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