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生态补偿。

因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湖区专业渔民因禁渔期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