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野外用火、烧荒;(二)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植被;(三)放牧、采挖野生植物、药材,猎捕、打捞、收购、加工利用、出售野生动物;(四)引入生物新品种;(五)非法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占地;(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界桩以及其他保护管理设施;(七)对河流进行截流、改向、填堵或者其他改变;(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