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碘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必须按与盐业主管机构签订的运输合同按时运达。

运输碘盐的车辆、船只以及装卸工具和存放场地,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害、有毒物质同载、混放,碘盐的运输、存放必须防晒、防潮,严禁散装、散运。零售点采购碘盐必须使用专用箱、袋。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