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

(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

(四)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

(五)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