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四条有效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涉及多个承包方的,受让方应当分别与每个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应当送发包方一份。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