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涉及多个承包方的,受让方应当分别与每个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应当送发包方一份。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