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相邻土地权利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