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