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