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死亡等情况,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