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