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十七条有效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