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十五条有效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的,可以申请发包方对分户前的承包土地进行分户承包,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登记机构应当给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相关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