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十三条有效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向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