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十二条有效农村土地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份;由村民小组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送一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