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施行六个月后仍在风景区内修坟立碑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恢复环境原貌,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