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牯岭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常住人口和机构设置的数量、规模。牯岭地区增设机构、迁入或者调入人员,应当经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并报九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