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机动车燃料。

机动车燃料销售企业应当执行本省确定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燃料质量标准,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机动车燃料的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