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