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使用、隐匿、调换、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查封、扣押期间因整改需要启封或者解除扣押的,应当报实施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