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告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