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安全乘梯规范,文明乘梯,不得有下列行为;因不遵守安全乘梯规范造成自身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四)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
(五)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