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网上告知义务: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在首次开展业务的五日前告知单位名称、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
(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应急救援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信息。
(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承接或者续签、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后,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电梯使用、维保的相关信息,并领取或者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四)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提前终止的,在合同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信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授权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前款告知工作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网上告知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