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护保养标准、期限、应急救援抵达时限等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并存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护保养作业,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