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在岗,并对值班人员进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教育和培训。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电梯使用管理人名称、联系电话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
(四)建立电梯层门钥匙、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启动钥匙的管理制度。钥匙由电梯作业人员使用。
(五)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制止不安全乘坐电梯的行为。
(六)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七)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
(八)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