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使用住宅电梯,规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和更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