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三节 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报废的规定予以报废处理,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经安全和环保技术处理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单位应当将报废的特种设备予以解体、压扁或者拆除等破坏性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