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二节 经营第十五条有效禁止销售、出租、出借有下列情形的特种设备:(一)未取得许可生产的;(二)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三)未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进行出租、出借的;(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