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销售、出租、出借有下列情形的特种设备:

(一)未取得许可生产的;

(二)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进行出租、出借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