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特种设备的制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组织制造;
(二)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
(三)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
(四)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出厂资料、产品铭牌等载体上应当明确整机和重要部件的使用期限。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