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十四条有效煤矿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