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