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十条有效煤矿企业在建成投产前,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取缔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