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属于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等,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