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