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居民会议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

(三)补选或者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讨论决定从居民委员会经济收入中给居民委员会成员补助的办法;

(六)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变更或者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