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

前款所列单位的家属聚居区满一百户以上的,应当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报当地街道办事处和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本单位的指导。家属委员会包括改称居民委员会的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办公用房和生活补贴费,由所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给予解决;本办法未规定的,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解决。多个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组成的家属委员会,费用按其所占居民的比例分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