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的划分由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确定。每个居民小组设组长一人,居民户数较多的可设副组长一人。组长、副组长由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相同。

居民小组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居民小组会议,组织本组居民落实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居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